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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建厂、舒世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厂,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建厂,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舒世发,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大店项目聚居区17#厂房,现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路东侧4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1392110-9。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担保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39栋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1345-3。法定代表人:舒世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建厂与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安徽荣远置业有限公司为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个月,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90.4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了(2014)长执字第00927号暂缓执行通知书。现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舒世发、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490.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