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奎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奎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173号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奎魁,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奎魁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