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卫彬、薛萍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卫彬,薛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监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卫彬,女,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靖江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萍,女,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再审申请人陈卫彬因与被申请人薛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282民初8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卫彬称:被申请人薛萍以欺诈、诱导行为向申请人推销安利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同意偿还剩余货款,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薛萍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陈卫彬所述无证据证明,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经审查查明,薛萍向陈卫彬推销安利产品。2016年4月11日陈卫彬向薛萍购买安利产品945元,同年7月16日购买5475元,合计6420元,后陈卫彬以房租3500元、电费277元冲抵部分货款,尚欠2643元,其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结清。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陈卫彬与被申请人薛萍之间发生的安利产品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薛萍供货后,陈卫彬以房屋租金和电费冲抵部分货款,双方对剩余货款进行了结账,陈卫彬出具欠条并承诺约期偿还,由此双方之间因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卫彬理应按约及时付清所欠款项。其称薛萍以欺诈、诱导的方式推销产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陈卫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卫彬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鞠秋平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