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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富源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建德市富源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947号之一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砖溪村南村头。法定代表人:郭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富源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万龙村(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胡卫明。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富源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62元,减半收取413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151元,由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建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