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善军与被申请人潘晓辉、孙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善军,潘晓辉,孙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420-1号申请人:温善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潘晓辉,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夏邱镇。被申请人:孙珊珊,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夏邱镇。申请人温善军与被申请人潘晓辉、孙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善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晓辉、孙珊珊在(2015)莱州民初字第1603号案确认的刘希明、蔡安国应给付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40万元【执行案号为(2015)莱州执字第2869号】,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温善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晓辉、孙珊珊在(2015)莱州民初字第1603号案确认的刘希明、蔡安国应给付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40万元【执行案号为(2015)莱州执字第2869号】。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温善军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