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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盼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盼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75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我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方盼盼,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盼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