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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小兵、奎屯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小兵,奎屯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肖家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兵,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奎屯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法定代表人:朱荷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兵、奎屯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兵07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兵、奎屯百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38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君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