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龚培龙、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培龙,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龚培龙,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潘少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培龙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龚培龙,并负担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4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