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催8号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十二层1202-1207室。法定代表人:杨洪斌,董事长。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8日,票据号码30800053/96217141,出票人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佰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审判长 施 磊审判员 顾振明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507民催8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8日,票据号码30800053/96217141,出票人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佰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8日,票据号码30800053/96217141,出票人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佰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