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泾阳县永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泾阳县永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51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永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泾阳县永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巩联合人民陪审员  刘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