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鹏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鹏飞,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鹏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佳丽,被告人崔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崔鹏飞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张某开设的安徽土菜馆、邱隘镇汇头村徐某开设的顺德利超市内,各摆放了1台“水果美女”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共约5800元。案发后,2台赌博机及机内249元硬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7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崔鹏飞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汇头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崔鹏飞已退缴违法所得5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汇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缴违法所得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鹏飞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赌博提供具有投币、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鹏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鹏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已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鹏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赌博机2台均予以没收;暂扣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249元及被告人崔鹏飞退缴的违法所得58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范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