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林波、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波,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破申3号申请人:林波,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国领,温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7021193R。法定代表人:苏士笋,董事长。申请人林波以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人公司。华人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破产异议。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林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领、被申请人华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士笋到庭参加了听证。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林波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林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波撤回对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