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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雪梅、吴春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雪梅,吴春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34号申请人:王雪梅,女,1949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吴春香,女,1962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雪梅、吴春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雪梅、吴春香因琐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07月07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雪梅要求吴春香支付医药费2000元,由刘平稳支付500元,后期刘平稳打欠条500元放曾晓红处,一年内由刘平稳将500元送给曾晓红,由曾晓红支付给王雪梅;二、此后吴春香不得与王雪梅再发生冲突,双方不得再接触,谁挑事谁负责;三、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纠葛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再因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雪梅、吴春香于2017年07月07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