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杨同兰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同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同兰,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738-4。负责人:梁大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同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同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同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同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31.48元,减半收取2965.74元,由上诉人杨同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山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