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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优爱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冯桂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02号四川省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优爱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766号1栋3单元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罗倩,职务不详。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琼,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上诉人成都优爱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桂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92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优爱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为泸州市××区,故本案应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原审原告冯桂琼诉请的用人单位,即成都优爱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优爱宝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