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蔡汝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汝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6刑初65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汝卓,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汝卓在喝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海垦派出所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汝卓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汝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汝卓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蔡汝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汝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许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胡程书记员林一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