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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祖武、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武,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祖武,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道清,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港头路86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05612402-9。法定代表人张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祖武与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道清、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道清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道清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莆田市和美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小型面包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黄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清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