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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753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