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利珍与重庆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利珍,重庆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608号原告安利珍,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重庆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代码:500903688908227。法定代表人:杨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利珍诉被告重庆力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利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利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利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利珍负担。审 判 长 徐秋里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