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青海鑫发源科贸有限公司与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鑫发源科贸有限公司,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鑫发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松,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颜波,男,1976年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鑫发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鑫发源科贸有限公司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