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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昆仑与严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昆仑,严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820号原告:周昆仑,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永祥,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昆仑与被告严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昆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昆仑撤回对被告严永祥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