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昆仑与严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昆仑,严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820号原告:周昆仑,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永祥,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昆仑与被告严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昆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昆仑撤回对被告严永祥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