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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周元、王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周元,王春明,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48-2号申请执行人:张周元,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王春明,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春明及其配偶陈翠娥、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春明及其配偶陈翠娥、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