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维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赵维乡,男,生于1970年10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栋***层。负责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维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平安保险陕西分公司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赵维乡赔偿53885.1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维乡撤回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高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