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庆伟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0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庆伟出生日期1987年1月1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赌博于2017年4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499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庆伟在莱西市文化路莱西市中医医院一办公室内,窃取胡某利存放在该办公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及面值三百元的购物卡一张,后被其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李庆伟退赔失主胡乃利人民币103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昕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