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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郑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郑伟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098号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北站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银,男,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祖裕,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霞,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没有可供保全和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没有可供保全和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粤华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6.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