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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振钦与杨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钦,杨人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625号原告:杨振钦,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沙县。被告:杨人泉,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沙县。原告杨振钦与被告杨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振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振钦以与杨人泉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振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元,由杨振钦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