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振钦与杨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钦,杨人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625号原告:杨振钦,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沙县。被告:杨人泉,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沙县。原告杨振钦与被告杨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振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振钦以与杨人泉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振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元,由杨振钦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