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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790号申请人:陈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小陈村。被申请人:姚某某,女,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牛杜镇西雷家庄。(系陈某某之母亲)身份证: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4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牛杜镇西雷家庄。(系陈某某之父亲)身份证: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小陈村。(系陈某某之妻)身份证: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小陈村。(系陈某某之长女)被申请人:陈某某,女,200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小陈村。(系陈某某之次女)法定监护人:李某某身份证:担保人:陈某,女,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乐善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陈某���、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的存款359.7元(账号为:);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辛支行的存款4025.36元(账号为:);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的存款1181.37元(账号为:);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辛支行的存款2176.42元(账号为:)。担保人陈某提供其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吉支行的存款6000元(账号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陈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吉支行的存款6000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的存款359.7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辛支行的存款4025.36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的存款1181.37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辛支行的存款2176.42元(账号为:),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0元,暂由申请��陈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