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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成润英黎嫦娥黎垚 与宁强县太阳岭乡九年制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润英,黎嫦娥,黎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宁强县太阳岭镇九年制学校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6民初620号原告:成润英,女,生于1965年10月30日,汉族,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现住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赵家河村。系死者黎永红之妻。原告:黎嫦娥,女,生于1988年3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系死者黎永红之女。原告:黎垚,男,生于1992年5月9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系死者黎永红之子。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汉斌,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中段。负责人:肖健,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系该公司理赔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宁强县太阳岭镇九年制学校。地址: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赵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薛彦全,系该学校校长。原告成润英、黎嫦娥、黎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宁强县太阳岭镇九年制学校(以下简称太阳岭学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润英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汉斌,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朱勇,被告太阳岭学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亲属黎永红系被告太阳岭学校在职教师,2016年10月12日学校接县教体局通知,长期代课教师招转考试10月17日在教体局进行,参加考试人员于10月14日报到。10月16日黎永红在前往教体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已经协商处理。被告太阳岭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全体教职工投有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丧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医疗责任限额为6万元。根据该保险合同条款,黎永红的死亡情形符合合同约定。黎永红前往教体局报到是一种履职行为,其损害后果应由学校承担,保险公司因该合同约定成为学校代为赔偿责任主体。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黎永红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食宿等合计6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死者黎永红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无异议。太阳岭学校为黎永红在内的教职员工购买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愿意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赔付。但应减去黎永红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法院处理第三方赔偿给原告的费用。被告太阳岭学校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润英与原告黎嫦娥、黎垚系母女(子)关系,成润英丈夫黎永红1981年12月经宁强县教体局招录为民办教师,长期在太阳岭学校任教。2016年10月12日宁强县教体局发布《宁强县公开招考县内合同制教师公告》,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时至17时考试。黎永红10月16日前往教体局考试途中,于当日14时16分在本县宁阳路30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黎永红负主要责任,经本院另案调解三原告共获得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在内的赔偿款共计274412元。被告太阳岭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全体教职工投有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该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另查明,死者黎永红,曾用名黎永洪,生于1964年9月2日。其子黎垚生于1992年5月9日,经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系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九十,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死者黎永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保险费发票,有安葬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宁强县太阳岭镇九年制学校说明、宁强县教体局有关工资文件,有太阳岭镇赵家河村委会、太阳岭镇政府、宁强县民政局证明,黎垚残疾证复印件,有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汉中汉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有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本院(2016)陕0726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宁强县教体局招考公告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太阳岭学校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太阳岭学校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黎永红系宁强县太阳岭学校在职教师,在按照上级部门通知到教体局参加招录考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二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范围内地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教职员工应付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教职员工赔偿保险金。故三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认可被告保险公司要求从保险金限额60万元内扣减第三方已经赔偿给原告的交强险11万元、丧葬费28448元的意见,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成润英、黎嫦娥、黎垚经济损失461552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