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兴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何俊、乔宁香、何晶晶、何栋、何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何俊,乔宁香,何晶晶,何栋,何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267号原告:刘兴文,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龙,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国,男,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系原告儿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负责人:马汉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卫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何俊,男,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陕西省汉中市,系陕******号,陕F21**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被告:乔宁香,汉族,陕西省周至县,系陕A9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何永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已死亡)之妻。被告:何晶晶,女,汉族,陕西省周至县,系陕A9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何永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已死亡)之女。被告:何栋,男,汉族,陕西省周至县,系陕A91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何永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已死亡)之子。被告:何占磊,男,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勉县分公司、何俊、乔宁香、何晶晶、何栋、何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兴文于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文撤回对被告何占磊的起诉。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