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煌辉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煌辉经贸有限公司,徐亚峰,徐瑞明,丁庆贞,杨佃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峄山北路316号。法定代表人:袁兴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煌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亚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亚峰,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徐瑞明,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丁庆贞,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邹城市。被执行人:杨佃朋,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邹城市。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商初字第85号判决书,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6日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8执恢16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