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57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乙,男。被申请人:范某某,女。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乙、范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乙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70000元、范某某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54000元予以冻结,并申请对王某乙的豫D×××××号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王某某提供其银行存款402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某乙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7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王某乙的豫D×××××号车辆进行查封;三、对被申请人范某某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54000元予以冻结;四、对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02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