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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蒋金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金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326号申请人:蒋金妹,女,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盛,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珺,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意茹,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蒋金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委托金融理财纠纷,于2017年7月4日经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于司法确认后六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蒋金妹人民币108,115.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蒋金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于2017年7月4日经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史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