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钦达与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551号陈钦达、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钦达与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32元,申请执行费325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陈钦达与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协议和解。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珲春市靖和街城北花园二期(未来瀚城二期)工程中X号楼与XX号楼之间的地下车库,房号XX-XX号(以现场清点的光盘为准),来抵偿本案全部债务。经查双方和解协议有效,且均出于自愿,申请执行人陈钦达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陈钦达与被执行人延边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