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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士香与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香,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高士香,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老虎村镇后三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程方岩,系该公司副经理。高士香与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