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辰熙与王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熙,王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932号原告:王辰熙,男,汉族,2012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XXX。法定代理人:黄亚男(系王辰熙之母),女,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XXX。被告:王液,男,汉族,199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XXX。原告王辰熙与被告王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辰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辰熙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辰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辰熙负担。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