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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芳、余作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芳,余作明,李彩梅,梁建华,梁波,李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芳,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剑斌,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余作明,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彩梅(余作明之妻),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讼代理人:胡欢,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梁建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梁波(梁建华之子、周芳之夫),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审被告:李和平(梁建华之妻),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周芳因与被申请人余作明、李彩梅及原审被告梁建华、梁波、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芳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