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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国银与刘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银,刘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458号原告王国银,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叶县。被告刘国立,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叶县。委托代理人马军侠,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银诉被告刘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国银负担。审判员  蔡昆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