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刘国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刘国龙,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699号申请人于海燕,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国龙,现住合隆镇。被申请人刘冰,现住杨树林乡。本院在审理于海燕与刘国龙、刘冰、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海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国龙、刘冰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国龙、刘冰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诉讼保全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