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学龙与陈润贤、王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龙,陈润贤,王冬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622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学龙,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润贤,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全军,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王冬兰,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奎,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学龙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润贤、反诉被告王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润贤支付货款102400元,并从原告王学龙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陈润贤向原告王学龙购买向日葵种子后在景泰境内销售,被告陈润贤尚欠原告王学龙种子价款102400元。被告陈润贤辩称,被告陈润贤不拖欠原告王学龙向日葵种子价款,应驳回原告王学龙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润贤销售向日葵种子后,原告王学龙应向被告陈润贤支付返利、奖励、赔偿款,共计90160元。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王学龙、王冬兰支付反诉原告陈润贤返利、奖励、赔偿款,共计90160元及逾期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学龙代理案外人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向日葵种子。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王学龙作为代理销售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日葵种子的负责人向被告陈润贤销售向日葵种子。后双方因向日葵种子价款以及销售向日葵种子后的返利、奖励、赔偿款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龙代理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向日葵种子,在代理权限内,原告王学龙向被告陈润贤销售向日葵种子后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武威市武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王学龙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陈润贤作为本案的反诉原告,主体仍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王学龙的起诉。二、驳回被告陈润贤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万寿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