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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文柱、穆元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柱,穆元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文柱,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穆元星,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穆元星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炯臻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1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文柱,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北苑村古井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12271016。被执行人:穆元星,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胜利村穆家浜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8030220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穆元星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嘉宾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签发:书记员干炯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