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婷钰与杨永平、剡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婷钰,杨永平,剡彩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289号原告:俞婷钰,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平,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剡彩惠,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俞伟成,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婷钰与被告杨永平、剡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婷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俞婷钰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