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长海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洪正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长海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洪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长海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1楼。被执行人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06。被执行人洪正国,1965年9月28日,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新长海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洪正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长海商业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9583.02元及违约金(其中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违约金为17363.9元;2016年9月2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租金249583.0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和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洪正国对被执行人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尚欠租金220464.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89元、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36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星城财富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洪正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