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通、张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张通,张丽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588号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通,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丽华,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通、张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为998元,由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宗欣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蕴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