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终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张杰、张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杰,张正光,刘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光,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旺,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杰、张正光因与被上诉人刘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杰、张正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嘉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