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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林与周卫平、陈令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周卫平,陈令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815号原告:周林,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平,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令脂,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林为与被告周卫平、陈令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林的委托代理人林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卫平、陈令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26日、30日,被告周卫平分别向原告周林借款5000元、5000元、10000元,共计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后经催讨,被告周卫平至今未归还,原告遂于2017年7月10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周卫平、陈令脂于2007年8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卫平、陈令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林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卫平、陈令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