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王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734号原告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18、322号。法定代表人卓茂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菊,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系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峰,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原告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