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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凤美与蔡秋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美,蔡秋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967号原告:蔡凤美,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蔡秋九,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蔡凤美与被告蔡秋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蔡凤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凤美以蔡秋九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凤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978.5元,由蔡凤美负担。审判员  陈金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绪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