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远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远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55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8885889L),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秦远蓉,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远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