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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胜峰、徐志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胜峰,徐志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崔胜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徐志铭,男,汉族,东明县建设局职工,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崔志峰与被执行人徐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志铭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崔胜峰借款本金50000元。因被执行人徐志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胜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崔胜峰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除了被执行人崔胜峰在北京有一辆车牌号为京Q×××××的奥迪轿车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车辆实物,仅牌照无法拍卖,暂时无法处理,只有采取查封措施。除此以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金奎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