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乐亭县人民法院、胡小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人民法院,胡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3857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李月臣。被执行人胡小宝,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胡小宝罚金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刑初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7-7-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刑初13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春光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